我们还需要童贞吗?

李银河 发表于 2008-05-04 16:13:48

       1989年所做的一项北京市随机抽样调查表明,无论两人确定关系与否,有过婚前性关系的占样本的15.5%。而根据最新的调查资料,婚前性行为在上海准备结婚的女性中已达到59%,在广州更高达86%。这个比例直追西方性革命之后的婚前性活动水平。美国《今日心理学》杂志的调查声称,该杂志女读者中有78%有过婚前性交行为。《花花公子》杂志在70年代初的一项以已婚女性为对象的调查表明,55岁以上年龄组中只有31%有过婚前性交,最年轻的年龄组中有过婚前性交的比例却高达81%。最极端的数字来自瑞典,男女两性中有过婚前性交的比例均高达95%。在那些婚前性行为已成大多数人的行为的国家,很难认为这种行为还是违反社会性规范的行为。因为所谓规范就是大多数人的行为准则。某种行为一旦成为大多数人的实践,就不应当被认为仍是违反社会行为规范的行为了。 
        守贞其实是既不现实,也无必要的。说它不现实是因为,在传统中国,法定的结婚年龄很低,有的朝代低至15岁,终身不婚的人也很少。而现在,从进入青春期到法定结婚年龄有十年左右的时间,还有越来越多的人晚婚和不婚,所以要求所有的人守贞是不现实的。说它不必要是因为,婚前性活动本身并不是有害的,也不违反新的社会规范,所以提倡守贞是无必要的。我们与其给青少年灌输反性禁欲的守贞观念,还不如做好防止婚前怀孕的性教育,倡导一种以性活动为健康、快乐、正常的人类活动的新观念。
关键词(Tag): 童贞


收藏: QQ书签 del.icio.us 订阅: Google 抓虾

最新评论

发表评论

* 昵称

已经注册过? 请登录

新用户请先注册 以便能显示头像及追踪评论回复

Email
网址
* 评论
表情
 
 

分类小组论坛
杂谈, 娱乐、八卦, 文学、艺术, 体育, 旅游、同城, 象牙塔, 情感, 时尚、生活, 星座, 科技

请注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, 如威胁到本站生存, 将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, 同时本站的相关记录可能成为对您不利的证据.

相关法律法规
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
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
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
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
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